【税务须知】问的最多的5个营改增问题
 2016年09月02日 23620  记帐报税

问题一: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需提交的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二:单位是原来在地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以后国税部门会不会重新调整定额?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接户后,对免征额以下的业户,原则上保持地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不变,2016年内暂不做定额调整;免征额以上的个体双定户,其定额应按照3%或5%的征收率重新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调整后,其新定额可能达不到月销售额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9万元,比如纳税人营业税月定额30500元(超过3万元),营改增后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假设营业税适用3%税率,换算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29612元(不超过3万元)。对此类情况,应让其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问题三: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四:营改增后,重开营业税发票怎么处理?

近接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反映,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外管证期限是否可以超过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相关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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