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经常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在我们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小编给您捋一捋,总结了几种情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一
购买了商品/服务,商家不给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要主动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景二
商家开具了电子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力效力是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果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在公司报销的情况出现的,只能说财务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了。
情景三
商家、个人等虚开发票,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情景四
商家说自然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开发票?
商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局规定只有提供了纳税人识别号才能开票。
顾客A:嗯,开给个人就好了。
商家:不能开给个人,税务局说了必须要纳税人识别号。
上述商家所说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定,其实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个政策对自然人开票其实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
答:商家所说的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必须要纳税人识别号这种要求其实是不存在的呢。
情景五
如果商家不符合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特定情形,拒绝给我开发票,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请直接通过法定维权渠道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拨打12366投诉举报
方法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