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终,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都十分关注:年终关账时,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有哪些?如何更好地避免相关税务风险?如何做好前期工作以便在汇算清缴时“一步到位”?对企业来说,年终关账前,如果处理好涉税事项,能帮助其有效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降低税务风险。笔者根据往年企业年终关账的实际情况,梳理了5个高风险涉税事项。
一、应税收入:该确认的要确认
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首先是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确认,尤其是对于产品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情形,要合规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此外,企业还要确认核实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举例来说,对于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税法上规定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这些虽是基本常识,但容易被疏忽、被遗忘,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成本费用:跨年列支要避免
成本费用方面,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与收入配比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都已入账,尤其要关注是否有在途单据。
此外,对于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和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
不仅如此,年终时,企业应及时梳理自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情况,并对两者的勾稽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检查其他税种是否已及时缴纳,例如印花税,按照规定,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企业要及时、准确进行贴花。
三、扣除凭证:及时审核保合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财务人员在关账前,最好能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不合规的,要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避免给汇算清缴工作带来麻烦。
四、扣除项目:能否扣除要梳理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做了正列举。其中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 企业在关账前,要关注是否发生了上述支出,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不过,企业发生的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及一些特别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要予以关注。
五、往来款项:收支情况要理清
年终关账前,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纳税人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应重点关注其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对于长期应付款项,要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并核实账户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企业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